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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志家庭对孩子的成长有负面影响吗?

来源:心同网 作者:杨佳蓁 时间:2016-11-24 【投稿】 字体【

2013年美国儿科学会公开表示:支持同性配偶享有同等的婚姻权与子女抚养权(包括寄养与领养 ),以追求儿童最高程度的安全与福祉。这份声明从儿童人权角度出发,列举会影响儿童发展的因素(例如:稳定的社经环境、社区资源、歧视等),并明确表示双亲的性倾向并非这些影响因素之一。

同志家庭对孩子的成长有负面影响吗?

四、但我听说过同志家庭的小孩在发展上出了问题,甚至还看过一个支持这种说法的研究报告。我要如何理解这些矛盾的资讯?

这边要回到上面说的“切忌根据少数个案过度类化,或是引用少数不严谨的文献做出不当结论”。

最近有一个有名的个案常被拿来用作反对同性双亲收养孩子的例证。范达娜(Millie Fontana)被两位同性恋母亲收养,但她说她总是很渴望生命里有父亲(不过根据这段影片,除了这点之外我们并不清楚她是否遭遇到其他发展上的困难) 。然而,只看个案的缺点是:我们不知道这样的孩子有多少。反方可以找到范达娜这样的个案,但正方也能找到沃尔斯(Zach Walhs)这样的例子——一个被两位同志母亲抚养长大,并以此为傲、支持同婚家庭的青年。因此,我们可以透过个案理解个别差异,但关于收养对孩子的发展影响是好是坏,仍然应该根据多方研究资料定论,而不能只依赖个案。

另外,是关于文献引用的严谨度。 2012年,德州大学奥斯汀分校社会系副教授瑞格能瑞斯(Mark Regnerus)发表了一篇论文,指出同性家庭孩子在多个发展面向上表现都劣于异性恋双亲家庭。这篇文献常被反对同婚的团体引用,认为同志双亲会养出发展偏差的孩子。但该研究已经被许多著名学者批判过,称之为不负责任的差劲研究。其影响之广,甚至有人成立网站,专门探讨这个研究的问题。

该研究的主要问题在于拿不对等的家庭样本作比较。研究中的异性恋家庭样本全部都是结构稳固的家庭(双亲从孩子出生到进行研究时持续保持婚姻关系;不符合这个标准的则不纳入该组样本),但同性家庭却采用非常宽广的定义——只要这个受试者的生父母或养父母在其儿童时期有过同性伴侣,不论该受试者是否与其同性恋父母同住、或是其同住家庭有无经历过离婚、再婚等家庭结构的改变,一律归入“同性家庭小孩组”。

前面提过,稳定的环境是良好成长的关键。当这个研究的异性家庭样本已经先排除了不稳定的家庭结构时,所看到的结果自然会比较正向(要特别强调的是:这里并不是说异性恋家庭的离婚率比较低、家庭关系比较好,而是作者已经选择性地把可能不利的样本排除)。

反对同婚的团体往往引用这则不严谨的研究结果(有时加上数则相关文献辅以不精确的解读),做出“同志家庭对儿少发展有害”的耸动结论。但回头看看那些详读过去二、三十年文献资料的学者们,尽管看到了2010年NLLFS 那样有利于同志平权的报告,也不敢因为自己的立场,随便做出“同志家庭对儿少发展有益”的结论。这种态度是所有人在引用资料的时候都应该学习的。

五、上面这些结果来自欧美先进国家,所以小孩受到的压力没这么大。台湾社会 可能没这么成熟,所以是否应该多给台湾社会一点时间,准备好了再开放领养?

上述研究虽然来自欧美,但涵盖了自1980年代一直到最近几年的研究。欧美同志的处境在80、90年代是相当艰困的,但即便是当时的研究报告,也多显示同志家庭的孩子在发展上与他人无异。有一个可能是社经地位较好的同志伴侣才会去领养小孩,也才领养得到,所以他们有比较多心理社会资源能提供孩子支持,抵抗不利的大环境。同志家庭收养若在台湾开放,有机会依循这些欧美国家的轨迹。

此外,在现行体制下,收养家庭必须经过社工机构的评估,确保出养的孩子能进入一个稳定健康的家庭环境。相较于让孩子留在人力资源相对稀少的育幼机构,让孩子进入一个有双亲的环境,或可提供孩子更多照顾。毕竟,如同美国儿科学会所强调,会影响孩子成长的是环境的稳定度与友善性、以及资源的充足度,而非父母的性别或性倾向。

因此,若大多数的民众对同性恋已有一定程度的接纳,那么不管是站在同志父母权利观点或是儿少福利观点,开放领养似乎都是一个合理的选择。这一点也是国内专家学者这几年努力想与社会沟通的重点。当然,同时间社会也要继续努力消除对同志家庭的歧视,并在领养机制上对同性与异性领养家庭审慎把关。当异性家庭与同志家庭开始接触,我们就有机会用实际的了解来取代想像出来的偏见。

以上提及的研究包括质化与量化报告,资料来源包括儿童青少年自我报告、父母报告、他人观察、同侪报告等,资料收集方式有单一时间点收集也有长期追踪调查,并不乏使用具全国代表性样本之研究。综观这些研究,整体而言,同志家庭与异性家庭的孩子在成长结果上并没有显著差异。

本文最后,以派德森回顾这几十年的资料之后所下的结论作结,期待各国在同志平权上能不断进步:

针对同性双亲与子女所作的研究,其结果显示没有理由在法律制度上歧视同性恋家庭。

It is concluded that research findings on lesbian and gay parents and their children provide no warrant for legal discrimination against these famil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