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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美芬:香港《家暴》修改 婚姻干预了什么

来源:心同网 作者/编辑:心同编辑 时间:2009-02-14 【投稿】 字体【

梁美芬博士,1961年生人,香港大律师,香港城市大学法律系副教授,香港十大杰出青年,立法会议员,九龙城区议员,西九新动力召集人,专业会议成员,前民建联成员。

梁美芬博士,1961年生人,香港大律师,香港城市大学法律系副教授,香港十大杰出青年,立法会议员,九龙城区议员,西九新动力召集人,专业会议成员,前民建联成员。 在香港《家庭暴力条例》修订建议中,把同性同居列入保障范围,触发多方分歧。梁美芬博士不同意修改此条例,以下为梁美芬博士关于此决定的解释。

  梁美芬:

我非常明白同志朋友渴望得到法律保障他们免受暴力侵害的诉求,但为着我们下一代有一个清晰的家庭伦理价值观,很抱歉,我无法同意政府如此修订《家暴条例》。现在坊间争论的问题,已经超越了原先的“反家暴”范畴,变成是香港大部分人都关心的现行一男一女婚姻制度,在法律上如何继续受到确认和保障。支持修订的人大可以继续用不同类型的标签,去标签我们这些提出问题的人。但我希望各位负责任的家长、负责任的立法者好好地想清楚,现时正在讨论的议题是否只是“反家暴”这么简单?

  近日,有关是否将“同性同居关系”纳入家庭定义的修订,引来社会莫大的分歧,本人亦因为不同意在法例上首开先例,将同性同居关系界定为“犹如婚姻一样”或“配偶”,即“丈夫或妻子”,被人称为“道德塔利班”;有同志朋友更扭曲了我的说法,认为我的论点会令到嬷孙关系也可成为“婚姻关系”等荒谬的归纳,我实在无法同意。

 为何要结婚?

  根据经去年修订的条例,异性同居关系被视作“犹如适用于婚姻一样”,而“条例中凡提述“配偶”(spouse)、“婚姻”(marriage)及“婚姻居所”(matrimonialhome)之处,须据此解释。”在法律上,“配偶”明显就是定义为丈夫或妻子,法律上的“犹如婚姻一样”其实已确立了异性同居关系已可享有“犹如婚姻关系”的一些权利。

  为何要结婚?相信很多现代的男女都不喜欢结婚,笔者亦有许多思想开放的朋友,特别是曾在西方生活过一段时间的一群,他们都倾向喜欢同居,害怕婚姻。因此,这类人宁可长时间拍拖也不想结婚,他们喜欢那种没有婚姻承诺的自由,不需要为婚约而负上任何法律责任。

  是否要结婚这个问题,确实应该由一些考虑结婚的人士认真思考清楚;的确,人们有权选择不结婚,选择一直同居,或与不同的男女朋友展开同居生活,但这些选择同居生活的人应该要搞清楚,无论是异性同居或是同性同居,他们的关系确实与婚姻不一样。婚姻带来的权利与责任,是由法律赋予的,因此才有“一纸婚约”之说。甚么是婚约?姑且不用最传统的方式说婚约一定是山盟海誓,但婚约当中的“约”字,指的就是随着婚姻关系的确立,夫妇双方家庭因而拉在一起,成为姻亲,无论是中国传统社会还是西方社会,都有所谓“岳父”、“岳母”、“姨仔”、“舅仔”、“大姑奶”等关系存在;而已婚人士定会知道,他们需要关心的不只丈夫或妻子,还有妻子的外家和丈夫的夫家。若男女只选择同居,双方的家长与亲属是绝对不会因此而攀上任何亲戚关系的,婚约的奇妙功效,正在于此。

  同志朋友说我反对《家暴条例》修订等于推到极端而把嬷孙关系都可以说成婚姻的说法,是绝对扭曲及错误的陈述。因为现时的修订并无触及这种关系,经去年修订的条例,第3A条(2)款的除外已将嬷孙关系婚姻化的可能撇除;因此我们的争议点,并不是“嬷孙论”,而是同性同居关系是否亦应适用于“犹如婚姻一样”。已婚人士便会知道,他们需要关心的不只丈夫或妻子,还有妻子的外家和夫家。长期同居的朋友并不需要和对方的家庭拉上如此的关系,因此同居关系在法律上根本就不应该被定义为“适用于婚姻一样”,该定义本质已是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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