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话题 > 正文

对“性侵男性也构成猥亵罪”的深度解读

来源:给爱的博客 作者:色流 时间:2014-11-10 【投稿】 字体【

《猥亵罪》不再限定为女性——根据上月底的《刑法修正案》草案,猥亵男性也将会构成此罪。在本次猥亵罪修正之前,猥亵罪的构成条件仅包括猥亵妇女与儿童,并不包括成年男性。总的来说,将性侵男性引入《猥亵罪》,从无法可依到法制健全,这彰显着时代的进步。

对“性侵男性也构成猥亵罪”的深度解读

最近,网络上同志新闻出现大“井喷”:首先,苹果CEO库克大方承认自己出柜。虽然很多同志之前就对此心知肚明,但是亲眼看到库克站出来,亲口说出“我是同性恋”这几个字时,在人群中的反应任然像是一颗巨石投入湖心,掀起巨浪滔天。一时间,身边几乎所有用Iphone,Ipad的朋友们都在私下里叽叽喳喳,交头接耳:“嗨,你知道么苹果总裁是同性恋么?”

其次,还有另一条新闻:《猥亵罪》不再限定为女性——根据上月底的《刑法修正案》草案,猥亵男性也将会构成此罪。所以,那些喜欢在论坛的“偷拍区”发表“酒醉”、“偷摸”之类帖子的同学,请你们洁身自好,因为警方现在有了充分的理由对你实施抓捕:(犯猥亵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公共场合内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是“正太”帖,按猥亵儿童更会从重处罚。

A. 什么是猥亵罪?

《猥亵罪》定义:

所谓猥亵,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实施的淫秽行为。猥亵罪只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违背男性 女性或者儿童的意志,强制猥亵或侮辱男性 女性或者儿童,并且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在本次猥亵罪修正之前,猥亵罪的构成条件仅包括猥亵妇女与儿童,并不包括成年男性。

B. 关于猥亵罪的“扩大化”

根据《猥亵罪》的最新定义:猥亵既可以发生在男女之间,也可以发也于同性之间,无论猥亵对象是妇女、儿童还是男性,都构成本条规定的犯罪。

根据《猥亵罪》最新的构成要件:只要是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成*人,为了刺激或者满足性欲,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例如药物、灌酒等)猥亵、侮辱他人,均构成猥亵罪。

也就是说,例如在某论坛的“偷拍区”很常见的那种“酒醉”、“偷摸”、“昏迷”、“药物”,“迷奸”为关键字的帖子,根据最新更新后的《猥亵罪》,基本上可以100%的判定属于违法犯罪。

而在此之前,针对成年男性的此类性侵犯往往无法可依,被侵犯者自认倒霉。

C. 关于猥亵罪的处罚

1.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或侮辱他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3.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所以说,那些妄图用药物,灌酒方式等性侵直男的男同性恋,犯罪之前请仔细掂量掂量,胆敢以身触法,当心身陷囹圄,身败名裂。

D. 惩罚同性犯罪,法律又多了一条

目前,在刑法中特别提及“同性性行为”的刑事处罚,加上今天的《猥亵罪》共有以下3条:

1. 《卖淫》。其中,根据刑法的相关司法解释,对介绍同性卖淫当事人是可以进行刑事处罚的。

2. 《聚众淫乱》。构成本罪的众人,并不必然以同时含有男女二性为必要。

3. 《猥亵》。根据最新的《刑法修正案》草案,猥亵男性也将会构成此罪。

从源头来说,《猥亵罪》与《聚众淫乱罪》 原本就是“本是同根生”,二者都起源于1997年被废止的《流氓罪》。1997年刑法修订时,《流氓罪》被细化拆分,这才诞生了以上二罪。

E. 猥亵罪,法治进步的中转站

总的来说,将性侵男性引入《猥亵罪》,从无法可依到法制健全,这彰显着时代的进步。但是,从另一个角度来看,更加引人注目,惩罚力度也更大的《强*奸罪》,却依然将犯罪行为界定为男女两性之间,不承认同性间的强*奸行为,甚至不认同对男童的强*奸行为。

也就是说:

1. 男性强*奸女性,犯强*奸罪

2. 女性/男性强*奸男性,犯猥亵罪。

3. 更有甚者,甚至是强*奸幼童,只要是男童也只是依照猥亵罪惩罚。

这是法治的的不对等,也不合理。因此,面对全新的《猥亵罪》我们更应当将其视作刑法进步的一个中转站,而非终点站。法律健全,任重道远。(给爱的博客 文/色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