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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两会E提案:立法反对性取向歧视

来源:心同网 编辑:心同编辑 时间:2011-03-01 【投稿】 字体【

  性少数人群(即通常所说的LGBT,包括女同性恋Lesbian、男同性恋Gay、双性恋Bisexual、跨性别者Transgender)的合法权益,已成为全世界关注的重要问题。

  心同网讯

  我们衷心希望,建设一个更开明、更宽容、更多元、更和谐的社会,让不同性取向的公民都能幸福地生活,一起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事业努力奋斗。

建议:

本着尊重科学、尊重人权、关怀弱势群体、促进社会和谐的精神,建议立法部门尽快组织调研、论证、起草《反性取向歧视法》,以法律的形式维护性少数人群的合法权益。以下是我们对《反性取向歧视法》的初步设想。《反性取向歧视法》的基本精神和根本原则是: 根据《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因此,我们主张:公民不论性取向如何,均享有平等的公民权利,包括政治权利和人身权、财产权等民事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性取向为由剥夺或侵犯公民的上述权利。根据我国的现实国情,为制止涉及性取向的歧视行为,切实保护性少数人群(包括男女同性恋者、双性恋者、跨性别者)的各项权利,制订《反性取向歧视法》。《反性取向歧视法》的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一、性少数公民(包括同性恋公民、双性恋公民、跨性别公民,下同)依法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担任国家公职的权利。

二、国家保护合法的性少数组织的活动。对于性少数组织的登记注册、监督管理,不应实行有别于其他民间组织的双重标准。性少数组织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开展活动。

三、禁止以性取向为由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公开煽动性取向歧视、仇恨的,应追究法律责任。

四、政府官员和媒体不得公开发表性取向歧视言论。媒体对性少数人群的报道应客观、公正,扭转负面报道居多的现状。允许正面表现性少数人群的艺术作品公开发表、出版、演出、放映。修改现行《电影审查标准》,删除其中对“同性恋”内容的限制。

五、性少数公民可以自由选择是否公开其性取向。对于不公开性取向的公民,性取向是他们的个人隐私,受法律保护。

六、对于以公开其性取向为威胁对公民进行敲诈勒索的犯罪分子,应从严从重惩处。

七、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以及职业介绍机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不得以性取向为由歧视劳动者。

八、用人单位不得以性取向为由解雇劳动者,不得以性取向为由克扣工资、破坏劳动合同,不得以性取向为由阻止劳动者升职,不得在劳动条件、工资待遇、休息休假、职业培训等方面对不同性取向的劳动者区别对待。

九、性少数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的权利。

十、服务行业、服务机构不得以性取向为由拒绝向公民提供服务。

十一、医疗机构不得以性取向为由拒绝公民就医。应当保障身体健康的性少数公民义务献血的权利。

十二、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改变”其性取向。禁止任何医疗机构提供所谓“矫正性取向”的医疗服务。

十三、各级各类学校不得以性取向为由拒绝符合入学条件的公民入学,不得以性取向为由开除或劝退学生。

十四、在大、中、小学生的青春期教育和性教育中,增加反对性取向歧视、尊重性少数群体的内容。

十五、修改现行《刑法》中“强奸罪”“猥亵罪”的定义,将同性间的性犯罪、性骚扰纳入处罚范围。

十六、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包括性少数人群在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阻止性少数公民履行兵役义务。

十七、禁止破坏性少数公民的婚姻、恋爱自由,即: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同性恋公民与异性结婚,不得采取强制手段破坏同性之间的恋爱关系。

十八、不得以性取向为由剥夺公民收养的权利。

十九、父母不得以性取向为由遗弃性少数子女。子女不得以性取向为由拒绝赡养性少数父母。禁止以性取向为由剥夺公民的继承权。

十八、国家应积极研究同性婚姻的有关政策,以期在未来条件成熟的时候实现同性婚姻合法化。点击投票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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