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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志公益组织挪用善款频发生 凸现管理手段滞后

来源:法制日报 编辑:心同编辑 时间:2009-09-24 【投稿】 字体【

  近年来,我国社会组织呈现出繁荣发展的局面,依法登记的数量已超出40万个,服务范围渗透到科教文卫体、劳动、民政、环境保护、社会中介服务等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实践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一家民间教育组织出炉了一份有关流动人口子女犯罪现象的调查报告。调查报告称,数据主要源自某地看守所及北京地区的流动人口聚集地。此份报告引起了不小的关注。

  但记者和北京一家报道过这份调查报告的媒体的记者核实时得知,这位记者在随后的调查中发现,报告的数据有很多是虚构的。这家民间教育组织的负责人后来也承认了这一点。

  对此,北京一家公益组织的创立者田坤向记者谈了他的个人看法。他说,他不能随意揣测这家民间教育组织造假的真正动机是什么,但多年的经验也让他对业内的“潜规则”有所了解:一些社会组织造假是为了获得相关的资源。说得更通俗些,就是制造社会影响从而方便找人要钱;还有一些社会组织是在拿了人家的钱之后,为了好交差而炮制出一份调查报告。

  田坤说,目前社会组织存在的最大问题就是“服务社会群体的意识欠缺,争夺社会资源的意图强烈”。此外,还应加上两点,“财务状况较乱,从业人员不规范”。

 在当前社会组织繁荣发展的同时,挪用善款、内部交易等各种形式的问题的确存在;根源在于,“双重管理”在某种程度上陷入了“双重难管”的困境,导致社会组织身份认同的紊乱,并进一步导致了内部治理的失控。

  正在北京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中南大学政治学与行政管理学院副教授董文琪向记者介绍了“社会组织”的涵义:从广义而言,是指政府与企业之外的其他组织;从狭义来讲,则是指政府编制外的,一般通过提供公益服务和调整群体之间的利益关系,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的民办社会机构。 通常具有“志愿性、非营利性、民间性、自治性”特点。

  据董文琪介绍,根据登记注册情况,我国的社会组织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并分别以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形式存在的社会组织;第二类是未经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包括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未取得任何登记注册的大量社会组织。

  来自民政部的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08年年底,全国共有社会组织41.4万个,比上年增长7%;这些社会组织的业务范围涉及科教文卫体以及劳动、民政、环境保护、社会中介服务等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吸纳就业人数达475.8万人,形成固定资产805.8亿元,各类费用支出964.8亿元,接收社会捐赠77.3亿元,接收捐赠实物折价26.1亿元。

  无论是官方还是民间的评价都认为,社会组织是推进公益事业发展、化解社会矛盾、实现社会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

  董文琪进一步分析说,艾滋病防治组织的产生与发展有其特殊性,还不太同于一般的社会组织。但在当前社会组织繁荣发展的同时,挪用善款、内部交易等各种形式的问题的确存在。较早之前的例子有曾经轰动一时的“全国牙防组违规认证事件”,近期的例子也有中国性学会违规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事件等。

  董文琪认为,社会组织出现的诸多问题“凸显出了社会管理手段的滞后”。

  据介绍,当前,我国对社会组织的管理是双重管理体制,即由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分别对社会组织实施管理的双重负责管理制度。这种管理制度是在分散社会组织管理失范风险的理念下形成的,但是,在社会组织快速增长的今天,这种管理制度的局限性和滞后性显露无遗。董文琪认为,“双重管理”在某种程度上陷入了“双重难管”的困境:

  一方面,作为社会组织成立的审查者和业务指导者,主管单位难以平衡和履行其对社会组织的管理职责、程度和方式。我国的行政法规并未对行政管理机关如何履行业务指导及管理职责作出具体规定,也未授予行政管理部门相应的管理职权,因而导致行政管理机关对社会组织管理的权责不一致,容易走向无为放纵或积极干预这两个极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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