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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强奸”男子遭遇法律空白

来源:河北青年报 编辑:心同编辑 时间:2009-03-26 【投稿】 字体【

  当警方赶到一起发生在凌晨的抢劫案的现场后,男性受害人愤怒地控诉两名男性嫌疑人不但抢走了他仅有的19元现金,还强行奸污了他。两嫌疑人最终被抓。但警方将嫌疑人报批

  有律师认为,此案更贴近侮辱罪。  河北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主任张金龙律师表示,尽管从事律师职业达16年,在河北还是第一次听到此类案件。他分析后认为,检方对两名嫌疑人的起诉罪名合理,同样认为两嫌疑人不符合涉嫌强奸罪。  “根据现行法律罪刑法定的原则,案件构成主体缺一不可,强奸案更是以特定对象(女性)为要件的,受害人为男性,显然不符合主体要件的特点。”张金龙说。  “不构成强奸罪,并不说明嫌疑人的行为没有社会危害性,相反这种行为是很恶劣的。不要说社会道德方面,从对受害人造成的精神、肉体伤害上,都是极其恶劣的。”张金龙认为,此案更贴近侮辱罪。  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但这显然不足以反映年仅19岁的李明身心所遭受的伤害。  河北侯凤梅律师事务所赵颖峰律师表示,现实中有人提出以故意伤害罪或者寻衅滋事罪来对类似行为进行定罪处罚,但是上述两类罪名一般都要求对他人身体健康造成明显的伤害后果,因此,如果单单是男性的性权利遭受侵害,而身体健康没有遭受明显损害的话,不论是故意伤害罪还是寻衅滋事罪,都无法对男性性权利做到周全的保护。  呼吁  补充《刑法》保障男性性权利  司法部门在修改现行法律的时候,对司法实践过程中的类似案件应予以充分考虑,补充现有条款,保障男性的性权利。  李明所受到的侵害,是犯罪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类型,而法律制定则相对滞后。尽管从1999年至今,我国已经对刑法进行了多次修改,直到2008年《刑法》修正案(七)出台,同性性侵害依然没有列入上述范畴。  中国政法大学的性法学专家吴宗宪教授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多次强调“平等保护”。他说,在以前的特殊年代,由于社会价值观不同,普遍存在“男尊女卑”,对女性保护是非常必要的。而近些年,女性地位普遍提高,侵犯男性现象逐渐增多。“这是个极大的法律空白。在理想情况下,男女应同等保护。”吴教授说,此外,还要修改与男性性权利有关的多种法律。  张金龙律师呼吁,司法部门在修改现行法律的时候,对司法实践过程中的类似案件应予以充分考虑,补充现有条款,保障男性的性权利。  赵颖峰律师认为,对刑法的调整可以有两种:一种是直接将男性纳入强奸罪的受害对象,即强奸罪的犯罪对象不再仅限于女性;另一种方法就是考虑到男女性别的不同或者社会危害后果的不同,可以单独订立制裁侵害男性性权利的独立罪名,并根据具体情节的不同,订立不同的处罚标准。  新闻链接  全国首例组织男同性恋卖淫案定罪靠特批  2004年2月17日,南京秦淮区法院审结全国首例组织男同性恋卖淫案。其间,检察机关认为《刑法》对组织同性卖淫行为没有明确界定,按照“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刑事法律原则,嫌疑人的行为难以定罪,而将其释放。  后在江苏省政法委的召集下,省级政法部门召开了案件协调会,会议决定由江苏省高级法院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最高法院接到请示后,随即向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汇报。  同年10月下旬,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答复:组织、协助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中的“他人”,主要是指女人,也包括男人。根据此条通知,应立即对2名组织同性卖淫者,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嫌疑人很快再次落入法网。秦淮区法院以组织卖淫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八年,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记者观察  在李明的案件中,两嫌疑人对李明有抢劫行为,此案才能顺利批捕。假若没有这一情节,李明所遭受的侵犯是否会因没有法律依据,而使嫌疑人可能逃脱法律制裁呢?而所有此类案件都由人大常委会作出答复也不太现实,因此,完善相关法规应尽快提上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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