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彩虹看台 > 关注 > 正文

新规禁性病、艾滋病和传染性皮肤病患者入浴

来源:心同网 编辑:心同编辑 时间:2013-10-15 【投稿】 字体【

  心同网10月15日消息 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网站消息,商务部日前起草了《沐浴业管理办法》,向社会开征求意见。《办法》明确规定,沐浴场所应在显著位置设立禁止性病、艾滋

  心同网10月15日消息 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网站消息,商务部日前起草了《沐浴业管理办法》,向社会开征求意见。《办法》明确规定,沐浴场所应在显著位置设立禁止性病、艾滋病和传染性皮肤病患者入浴等警示标志。

  《办法》明确了沐浴业的范围,是指为消费者提供洗浴、足浴、温泉、SPA等服务的行业。

  《办法》规定,沐浴场所出入口、主要通道应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并保持正常运行。闭路电视监控录像资料应当留存30日备查,不得删改或者挪作他用。提供住宿服务的,应遵守旅馆业有关规定。沐浴场所应落实从业人员实名制登记备案制度。

  沐浴场所应建立安全巡查制度,发现场所内有违法犯罪活动、违法犯罪人员的,应立即向所在地公安部门报告。

  《办法》还要求,沐浴场所应在显著位置设立禁止性病、艾滋病和传染性皮肤病患者入浴标志;高血压患者、心脏病患者、酗酒者等不宜就浴的标志;沐浴区禁止摄像、录像的标志等。

  《办法》强调,浴池应设水温指示计,设有防滑设施,有服务人员负责管理消费者安全。沐浴场所内如出现顾客晕池、滑倒等突发事件,沐浴经营者应先行采取救治措施。

  《办法》明确,沐浴企业用水标准应符合国家卫生相关规定。浴池水质应符合国家沐浴场所卫生规范要求,应定期清池、消毒、换水。

专家观点:

共浴不会传播艾滋病毒

北京市性病艾滋病临床治疗研究中心主任吴昊认为,公共沐浴场所提示禁止性病和皮肤病患者入内是出于对其他客人安全和健康的考虑,而且在游泳池和公共浴室这样的规定和警示其实历来都有。在法律层面,明知有性病而又故意传播疾病予他人的,也是一种违法行为。但对于艾滋病人来说,这么多年来,从未有任何一项流行病学调查显示,曾有人是因为出入公共浴室而被感染的。“艾滋病的传染并不像一般人想象得那么容易。”浴池的水温,艾滋病毒很难生存。艾滋病病毒寄生于人的血液中,离开了人体很容易死亡。56℃30分钟就能杀灭它。完整无破损的皮肤是很好的防御屏障。

另外,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唾液和泪液中可含有病毒,但含量极低,且必须直接接触到伤口或直接进入血液才能感染,所以通过咳嗽、打喷嚏的呼吸道传播是不可能的。根据艾滋病病毒的生物学特性和生存情况,通过呼吸道、消化道和完整皮肤的接触是不会传播的。“这样来看,禁止艾滋病人进入浴室似乎是有些过了。”吴昊说。

从业人员:

管理办法不具可操作性

此次办法所称的沐浴业,是指为消费者提供洗浴、足浴、温泉、SPA等服务的行业。沐浴场所应在显著位置设立警示标志:包括禁止性病、艾滋病和传染性皮肤病患者入浴标志。沐浴业经营者违反该办法,情节严重的,可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对此规定,一些从业者提出了质疑,最大的问题是禁止入内的规定不具有可操作性。“有些表露在外的皮肤病我们尚且可以看到,但如果是性病和艾滋病人,也只能靠自觉,我们无从监管,而且也没有权力去盘查。”在方庄附近一家洗浴中心的管理者说。

志愿者:很遗憾

一些关注艾滋病及倡导平等的人士反应更为激烈一些。“禁止艾滋患者进入沐浴场所的规定,除了加剧艾滋误解、歧视和恐惧之外,不可能会减少和控制艾滋传播。”

志愿者小宇(化名)是一家公益组织的工作人员,长期关注艾滋病病患群体。对于这次的征求意见稿,他表示“很遗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