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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同直婚!性倾向和非异性恋正统婚姻

来源:心同网 编辑:半爷 时间:2013-01-29 【投稿】 字体【

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离婚案件中涉同性恋诉求裁处的调研》,引起了强烈反响,同妻、男同性恋、活动家、律师、法官各抒己见,从社会、文化、法律等各方面

权力总是倾向于化繁为简,因为一个过度复杂的社会难以被规训。因此,在性别二元的默认框架下,人们好不容易开始将直弯两种性倾向放入公共视野,自然会疲于再加入一个“亦直亦弯”,模糊多变的维度。然而,性倾向并不是非黑即白的,双性恋就是一条光谱上的渐变色。在此有必要简单地普及一下关于双性恋的知识,以免在下面的探讨中出现误解:双性恋对于自己的感情并不困惑;他们并不贪婪,不是时时刻刻对每个同性或异性都感兴趣;他们并非不忠,与某一特定伴侣相处到老也是常态,而忠诚与否与性取向并无直接关系;双性恋者对恋人坦白自己的身份,并不一定表明自己曾经、已经或者即将脚踏两船。双性恋的存在使得关于同性恋的“生物说”与“社会建构说”都显得捉襟见肘,也使得这一争论没有必要,因为无论是先天还是后天,重要的不是这些性倾向如何形成,而是为什么人们要纠结于它们的成因,为什么它们被视作异常,为什么必须要仰仗一种理论解释才得以合理存在。

双性恋对自己的身份认同偏差,社会对双性恋的误解和忽略,以及双重出柜的压力,使得双性恋似乎成了一个稀有的甚至不存在的现象,以致于大部分人都会认为同直婚顾名思义就是同性恋和异性恋之间的带有欺骗性质的婚姻。事实上,“同直婚”这一概念并不像一些学者声称的那样,比“同性恋骗婚”的提法更公正客观。一个社会建构的词汇,必然存在着结构性偏见。把某两人缔结的婚姻专门归类命名,本身就代表社会着对此婚姻的不认可,否则为什么没有人把异性恋婚姻专称为“直直婚”?这类似于上个世纪美国对异族通婚的讨论,而“异族通婚”这个名字从一开始就昭示着一种歧视,而“同族通婚”则从来不需要被分析。更何况,“同直”本身就包含着一种狭隘的二元对立,是对双性恋和其他性态的符号性灭绝,并且,在这种结构性偏见之下,任何一种称谓都难以体现中立。法国人把无性婚姻和形式婚姻称作“白色婚姻”,把一方全情投入而另一方半心半意的婚姻叫作“灰色婚姻”,同直婚即可归于后一类。灰色婚姻也涵盖了部分双性恋和异性恋者的迫于压力与自己不喜欢的人结婚的情形,因而更能揭示此类婚姻的共同点。另外,灰色在许多文化中虽然偏向于贬义,却没有对特定性别的指称,相比之下能使得少数人群不至于被失声。

当然,怎么称呼也不必过于纠结;重要的是,在现今的同直婚的讨论中,双性恋大多“被同性恋化”了,其原因仅仅是部分双性恋也有过婚外同性性行为。然而,这种简单粗暴的归类忽略了双性恋很可能对配偶的确有感情,并且也可能愿意维持这段异性婚姻。而当同直婚的讨论过分强调了同性恋和异性恋之间感情上和身体上的对立(尤其是同妻和男同性恋之间的对立),双性恋的处境则很难被异性恋配偶所真正理解,双方继续婚姻的可能性就更小了。我不知道在法庭上如果夫妻一方起诉另一方为同性恋并要求离婚,而另一方辩解自己为双性恋且不愿离婚,法院会不会对做出对后者有利的判决。对配偶和法官坦诚自己的双性恋倾向的后果很可能是吃力不讨好,因为这一“非正常”状态几乎已经和“感情破裂”画上了等号。这就使得双性恋者在这种情况下不得不掩藏身份,否认自己的部分性倾向,声称自己是异性恋。

有人说“同夫”很少站出来发声,那么与双性恋结婚或恋爱的人似乎就更是少之又少了。然而,究竟是他们的绝对数量本来就少,还是他们有一部分是像鸵鸟一样钻进沙里活在自己的逻辑中?很多人,尤其是男性,会对自己伴侣的双性恋倾向不以为然,并且往往会认为,就算自己的对象曾经与同性交往过,或表述过双性恋的身份认同,既然你现在是在跟我这个异性谈恋爱并发生性关系,那么你就是个“正常人”,而我也可以不计较你的过去。这种自以为是的宽容和宽容带来的优越感往往使得异性恋一方并不能真正理解和支持自己的双性恋伴侣,从而导致在离婚纠纷中又反过来控诉对方隐瞒或欺骗自己。或者相反,如果直人一方非常缺乏安全感和自信心,一想到自己的伴侣不仅有出轨的可能,而且出轨的潜在对象是其他人的两倍(当然事实并非如此),就会自己脑补出许多其他问题,从而引发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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