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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同性恋群体权利保障问题探讨

来源:北方网 编辑:心同编辑 时间:2011-03-25 【投稿】 字体【

  【学科分类】宪法  【出处】《中国性科学》2009年第8期  【写作年份】2008年   【正文】   性取向的多元化以及在性取向上少数群族的存在是―种亘古以来就存在的

  (四)隐私权

  隐私权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窥探、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在目前主流文化还不能接纳同性恋的情况下,同性恋者应享有个人隐私权。任何单位、组织、个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泄露其姓名、住所、工作单位、通讯方式和病史等资料。对于涉及同性恋者的性犯罪等案件,人民法院一般应以不公开审理为宜。各类公共传播媒体包括网络也不得披露该同性恋者的姓名、住所、照片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该同性恋者的资料。

  (五)婚姻权

  同性婚姻的诉求整体上来说是世界范围内同性恋谋求身份认同的一部分。目前,欧美一些发达国家已经出台了相关法律,赋予同性恋者同等的婚姻权利。在中国,同性婚姻是否应该被法律所确认仍存在较大争议,反对的声音很大。但我们应看到,同性婚姻实际上涉及到基本人权问题,即禁止同性婚姻是一种性别歧视,是从根本上维持性别间分明的二元界限和祀奉家长制的、以异性恋配偶为中心的认可机制。这种禁止是基于性别的分类,是为性别歧视服务的,基于性倾向来否认婚姻权是错误的。[6]此外,就中国的具体国情而言,中国的同性恋受制于中国传统文化的压力,选择单身的极少,大多被迫步入形式上的异性恋婚姻。但由于其特殊的性取向,必然会导致其婚姻中潜在不稳定因素。而且目前绝大多数同性恋者都没有固定的同性性伴侣,性行为较为混乱,这也成为艾滋病传播的诱因。因此,通过立法赋予同性恋群体婚姻权是十分必要的。

  三、我国同性恋群体权利保障体系的构建

  如前文所述,在我国这样一个传统主流文化浓烈、异性爱霸权较为严重的国度里,同性恋群体的合法法律地位和平等权益还远未确立。歧视、偏见仍然很重;同性恋群体的生存空间还较为狭窄。目前,人权保护已成为一种国际语言,如何在我国特定的文化背景和具有特色的法律框架中消除对同性恋者的歧视,从而保护这一群体的合法权益呢?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构建我国的同性恋群体权利保障体系。

  (一)立法保障。虽然目前我国同性恋群体权利无法保障的根本原因在于主流社会观念对同性恋现象的不认同,但立法的缺失更加大了这种不认同,因此有必要通过立法的完善来保障其权利的实现,从而实现从制度认同向观念认同的转变。立法的过程应是循序渐进的,通过借鉴国外同性恋立法的经验,结合中国的具体国情,我们认为应分三个阶段。

  1、制定专门针对同性恋群体权益保障的单行法律。如《反歧视法》和《同性恋者权益保护法》。同性恋者受到不公正对待的主要原因在于社会的歧视,《反歧视法》的立法目的之一就在于破除人们对同性恋者的歧视,通过对歧视者予以相应制裁来保障同性恋者的平等权益,强调对同性恋者人格的尊重。有幸的是已经有学者在呼吁此法的出台。[7]而制定《同性恋者权益保护法》的根据,一是因为同性恋者被侵害的事件屡有发生,其二是因为同性恋权益保护的相关立法是符合我国对少数群体的保护习惯的。如妇女、老人、未成年人本来也是作为普通公民,但为了保护他们作为少数特殊群体的权利,也制定了相应的单行法律。因此,为了更好地保护同性恋者的权利,很有必要单独制定《同性恋者权益保护法》。

  2、修改刑法关于性犯罪的若干规定,以保障同性恋这的人身权。如前文所述,刑法规定的模糊使得同性恋者的到性犯罪行为得不到法律的制裁,司法部门处理该类案件只能依据少量的司法解释与内部文件,这就给办案带来一定的困难。单纯因为实施非法性行为者与受害者的性别相同就不能对实施非法性行为者进行刑事处罚,这显然不符刑法基本原理,也使同性恋者人身权的保障处于一个不确定的状态。

  3、制定规范同性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法规。基于中国国情,笔者认为这类法规范的制定应分两步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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