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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男人”“强奸案”背后的法律困惑

来源:法制与新闻 编辑:心同编辑 时间:2010-12-09 【投稿】 字体【

  两个案例,却有不同结局。一个案件当事人为来自河南的17岁男子,另一个案件中受害者是来自江苏的17岁男子,案发时他们均遭同性男子强奸,然而两起案件各

  两个案例,却有不同结局。一个案件当事人为来自河南的17岁男子,另一个案件中受害者是来自江苏的17岁男子,案发时他们均遭同性男子“强奸”,然而两起案件各自的结局是:对于河南的男子,“施暴者”因犯强奸罪被判刑;而江苏的男子面对伤害竟然难讨公道。  近年来,社会上“同性性侵犯”案件时常见诸媒体,“男男强奸”的案件背后,究竟是否该以强奸罪论处,受害人的权益应当如何保护等诸多问题目前我国法律尚无明确规定,因此涉及这方面的案件的受害人保护几乎是空白。  强奸“男人”构成犯罪被判刑  李晓华现年17岁,家住河南省舞钢市庙街乡某村。李晓华是家中的长子,他长得面红齿白,说话轻声细语,平时更是喜欢打扮,常把自己装扮成女孩子的模样。为此,李晓华经常遭到父母的痛斥和邻里的指责。两年前,为避免父母责骂,李晓华独自外出打工。在外面,没有了束缚之后的李晓华干脆以女子面目示人。  2010年春季的一天,李晓华在回家途中结识了河南省淮阳县安岭镇的张国柱和赵大梅。在闲聊中,张国柱和赵大梅惊奇地发现,长相靓丽的李晓华竟是男儿身。两人一阵私语后,觉得应该利用这个发财的机会。  在取得李晓华的信任后,张国柱告诉李晓华一个迅速发财的妙招——“放鹰”计划。具体而言,就是两人以给李晓华找婆家为诱铒,骗取对方的彩礼钱,等钱拿到手后,李晓华再伺机逃跑。面对诱惑,李晓华当即表示同意。随后,三人牛刀初试,给李晓华找了第一个“婆家”,首次见面,对方就拿出一笔不菲的见面礼,事后,李晓华分得数百元。  2010年4月6日上午,几个人再次行动。先前,赵大梅放出风声说,自己家有个远房亲戚,是个很漂亮的小姑娘,家中经济条件不太好,谁有钱就卖给谁做媳妇。当天,家住河南省太康县老冢镇某村的刘大圣便闻讯而至。刘大圣现年57岁,尚未娶妻,这次他主要是给侄儿刘二兵买媳妇,因为他的两个侄儿都有智力障碍,因此一直没有找到媳妇。  当天,刘大圣拿来了1万元现金。  4月7日,李晓华就被娶到了刘家。当晚,“新娘”李晓华与新郎刘二兵步入洞房。这时,身为“新郎”叔叔的刘大圣也趁酒后摸到洞房,刘大圣让侄子睡在外间,然后关上房门,扑向“新娘”李晓华,此时的李晓华担心事情败露,极力反抗后逃走,因此刘大圣没有得逞。第二天早起,李晓华被闻讯而至的村民追回。混乱中,大家惊奇地发现,“新娘子”李晓华竟然是个男人。刘大圣得知情况后便向当地警方报案。接到报案后,办案人员以涉嫌诈骗罪将李晓华、张国柱、赵大梅三人控制。同时,警方也以涉嫌强奸罪将刘大圣控制。  2010年11月1日,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张国柱、赵大梅因犯诈骗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李晓华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刘大圣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案件有了结果,李晓华等三人犯诈骗罪被判刑无可厚非,但本案的另一主要人物刘大圣,他强奸的对象是一个男人,这也能被判刑吗?许多人对此感到不解。对此,法院的解释是,被告人刘大圣采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未遂),鉴于刘大圣犯罪后主动交代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对此判决,河南鼎盛律师事务所的李阳律师认为,强奸男人不构成强奸罪。依据我国《刑法》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行为。也就是说,强奸罪保护的是女人的性自主权,而不包括男人。在这起案件中,李晓华本身为男性,刘大圣当然就不构成犯罪。  但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法官丁岚认为,强奸男人也可构成强奸罪。其实,在理论界,关于误把男人当女人强奸,是否构成强奸罪一直存在着争议。结合本案,刘大圣误以为李晓华是女性,主观上有强奸的故意,客观上使用暴力手段,强行与李晓华发生性关系,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得逞(李晓华是男人),完全符合强奸罪的所有特征,应以强奸罪(未遂)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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