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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届(2010年)年度十大性与性别事件评点公告

来源:心同网 编辑:李银河 时间:2010-12-27 【投稿】 字体【

我同意这十项选择和点评,尤其是关于此次婚姻法司法解释的点评。将婚后八年房子变成夫妻共同财产改变为归首付房产署名人所有,是一个有利于男权制的改变,虽

同样是今年,一个由几位“卖淫女”组成的松散的、未能注册的草根NGO,“中国民间女权工作室”,向政府提出要求:性工作合法化。

评点:

以上系列事件都涉及一个共同特点,那就是对涉嫌卖淫女子的极度羞辱,她们的基本人格与尊严受到严重侵害。虽然从表面看似是现行法规与个别地区执行者具体操作时的严重脱节,致使执法失度,但实际上向我们传达出这样一种信息:即当处于弱势群体的女性试图选择自己的生活方式时,往往遭受到权威体制和男性霸权话语的抵触和压制,尤其是在针对“嫖娼卖淫”这一社会现象时所表现出对“卖淫女”的人格歧视和羞辱,其结果往往是被传统道德与男权主义不谋而合地“谋杀”:女性“性工作者”丧失其话语权和人权(包括性权利)。即使是由“卖淫女”改称“失足妇女”,也是在对她们的职业选择进行着贬损和污名。事实上,在全球一体化的今天,社会文明发展的尺度已不仅仅是用科技发展的速度的提高和社会财富的增长来衡量,更在于如何摧毁传统的性别观念、颠覆传统的性道德、瓦解男权话语机制,从而实现真正的男女平等,使女性实现自身的价值,使她们享有作为一个公民所应该拥有的基本权利,包括她们的性权利。我们任重而道远。(执笔:黄灿)

《婚姻法》新的司法解释征求意见

事件:

11月16日,最高法院全文公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21个条文涵盖了房子、孩子、票子、“小三”等若干婚姻新问题的处理。最高法院表示,欢迎社会各界人士在12月15日对条文发表意见,对司法解释稿提出修改建议。学界、业界专家对新规定种关于财产分割、生育权、婚外同居补偿等三大焦点展开热议。比较有争议的如:

第二条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约定了财产性补偿,一方要求支付该补偿或支付补偿后反悔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合法婚姻当事人以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起诉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处理。

第十一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可将该不动产认定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财产,尚未归还的部分贷款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债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夫妻共同财产还贷部分,应考虑离婚时不动产的市场价格及共同还贷款项所占全部款项的比例等因素,由不动产权利人对另一方进行合理补偿。

评点:

婚姻法对事实婚姻的否定已经被诟病很久,认为是对女性权利的剥夺。“小三”的补偿得不到支持,是在把婚姻内的“过失”转嫁到“小三”一个人身上。即使婚外情是过错,这过错也不应该由“小三”独自来承担。这些条文的修改无一不是为了保障目前一夫一妻婚姻制度的维持。反过来说,之所以要制订这样的条款恰恰证明了一夫一妻婚姻制度目前在现实层面出现的危机和挑战。这些条款是以保护私有财产和保护婚姻中女性的名义在维护父权统治在婚姻中的延续。

第十一条的修改,将进一步削弱婚姻中的共同财产制(上一次修改是将“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取消)。尽管共同还贷部分可按市场价得到补偿,但获得公平需要付出很大的代价。更糟糕的是,由于习俗要求男方买房,而随着房价飞涨,能全款买房或首付的人越来越少,不少男性向亲戚借款付首付,这些债务在婚后夫妻一起偿还,而离婚时想让男方亲戚来证明几乎不可能。由于多数女性的经济收入低于男性,但投入在家务、育儿上的时间和精力非常多。这些付出不能得到法律上的承认,她们处于婚姻中弱势的一方,在这种背景下,完全以市场经济的原则来规范基于婚姻所形成的具有经济、感情、伦理和法律等多方面内容的社会关系是不妥的。(执笔:方刚、陈亚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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