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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恋与现代婚姻法的冲突

来源:法制日报 编辑:心同编辑 时间:2010-05-26 【投稿】 字体【

  在西方,现代婚姻、家庭法的历史渊源可以追溯到古罗马法。查士丁尼之《法学阶梯》对婚姻和家庭有两条基本的规定,其一,由自然法产生的男女结合,我们称之为婚姻,从而

  可以说,同性恋者在争取婚姻权的战争中不断前行,不过,他们所遭受到的阻力却不小。毕竟,同性式婚姻与西方犹太—基督教传统存在着直接的对抗。

  反同性恋的宗教基础一般可以追溯到《旧约·利末记》(18:22和20:13)和《新约·罗马书》(1:26和1:27)。在圣经中,同性恋被视为违背了上帝的意志,它是“可憎的“、“放纵和可耻的”不纯行为。在美国,一群“新基督教权利”的信奉者们对此发挥道:“上帝创造了亚当和夏娃,而非创造了亚当和史蒂文”(《亚当和史蒂文》是一部美国影片,剧情幽默,讲述了一对男同性恋之间的真挚情感)。在他们看来,同性恋是一种病态的、少数人喜欢的“生活方式”。这种病态既指同性恋者的心理颓废、压抑和绝望,又指导致爱滋病等多种顽症的元凶。

  在他们看来,现代法律制度如果认可了同性恋婚姻,那将会对西方的家庭制度乃至人类的文明制度造成致命威胁。在家庭制度方面,同性恋家庭会导致出生率的下降,生育繁衍将不再是家庭的中心;同性恋伙伴之间的忠诚度不及异性恋配偶,这也会导致家庭和社会的不稳定。在社会制度方面,法律如果认可了同性恋婚姻,那么,重婚权利、多配偶权利和通奸权利也就同样应该得到认可,而这意味着对文明底线的挑战。更极端的说法是,同性恋浪潮将把我们的孩子淹死在性泛滥的污浊海洋里,最后将导致美国的毁灭,因为,历史上罗马、希腊、庞培城和所多玛的消亡为我们提供了类似的历史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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