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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PK中国:1比0还是0比1?

来源:列国同仁 编辑:心同编辑 时间:2009-08-25 【投稿】 字体【

(印度德里高等法院裁决同性恋合法后,印度同志群体喜极而泣)近日,印度德里高等法院作出历史性判决,裁定刑法第377条违宪,德里同志相拥而泣,宗教团体捶胸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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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德里高等法院裁决同性恋合法后,印度同志群体喜极而泣)

近日,印度德里高等法院作出历史性判决,裁定刑法第377条违宪,德里同志相拥而泣,宗教团体捶胸顿足,阿三国内一时好不热闹。

无需赘言,此事于我看来法律意义无非有二:

首先,第377条可谓是又老又臭的化石级法条,自殖民时代起它便被移植到印度和新加坡的国内法中,在印度刑法典中更是顽强地存续了长达149年之久,它就像是倒悬在房梁上的一把因过度氧化而腐钝斑斑的斧头,虽不轻易掉下,但一对对在梁下“办事”的“男男”和“女女”们千万小心动作不要过大,否则因逞一时之快而蹲十年的牢房,那就太不值得了。

德里法院的判决标志着德里同性性行为刑事化的终结,只要德里的同志们不在公共场合大开色戒,或找个不满18岁的小青年“老牛吃嫩草”的话,关上门在自己家里爱做什么就做什么,谁也管不着。

同性恋去刑事化是同志权利解放运动的第一步,同性性行为不合法,同性伴侣们永远只能隐姓埋名躲于地下,单身同志则只能流连于厕所或树林之类的据点,担惊受怕地发泄自己在生理上的渴求。同性恋不合法,社团、游行、抗议、示威、游说、政治资助、民事结合乃至同性婚姻都不过是痴人说梦的一厢情愿罢了。

同性性行为的去刑事化最早可追溯到200多年前的法国大革命,尽管当时启蒙思想家和革命的精神领袖们大多对同性恋的生活方式甚为鄙夷,但他们认为每个公民的私权利应当受到尊重,法律不应当介入个人的私生活,也不应当惩罚个人的生活方式,因此大革命期间出台的1791年的刑法典撤销了原有的针对同性性行为的“鸡奸罪”等罪名。“小个子”拿破仑统治时期制定的法国刑法典虽然采取了更严格的道德标准,但在同性恋一事上延续了1791年的做法。除法国之外,荷兰、德国、卢森堡、葡萄牙和日本等国也陆续在19世纪便完成了同性性行为的去刑事化进程,但真正世界规模的去刑事化浪潮开始于二战后的60年代,截至目前,针对同性恋人群惩罚性的刑事法律仅存在于亚非拉三大洲的一些国家中,尤其是在伊斯兰教国家内愈加变本加厉。

第二点,德里法院的判决效力仅限于德里一地,377条正如著名印籍摄影师罗伊-西奈在福布斯网站专栏中所说的那样,在经济发达的都市里,印度同性恋群体的生存环境与上世纪五十年代的美国极为类似,在小的城镇和农村里,同性恋仍然是一种社会和法律的双重禁忌,许多人认为德里法院的判决并不会真正改变什么,因为印度社会对同性恋的误解和偏见依旧根深蒂固。

除此之外,据媒体报道,印度某占星师撇开看星星的好差事不干,将此案上诉至印度最高法院,最高法院近日将在结合政府和各方意见的前提下做出终审裁决,因此,德里法院的判决的前景并不明朗。此时,我实在希望这个南亚民族跟中国人一样崇尚“面子比命重要”,也不枉国际“友邻”们都这么傻呵呵地持续关注了。

金砖四国中的中国和印度,这两年常常被拿来比较,同是背负着沉重历史债的文明古国,同是处于工业化中期的“世界工厂”,同是亚洲新进崛起的人口大国,她们本应惺惺相惜,但这两年在中国互联网上蔚为弥漫着的却是一种争宠似的醋意,笔者在此也不妨将两国有关同性恋人群的法律现状比较一番。

1997年,中国的刑法修正案将原来的“流氓罪”细化为强奸罪等6个罪名,同性性行为被彻底淡化到刑法法律框架之外,这一举动至今已普遍被看做是中国同性恋去刑事化的标志。如果某些人因为这点而在心底里暗暗嘲笑阿三又慢了中国半拍的话,我虽然实在不想破坏他们的好心情,但还是想提出一些冷思考,敬请大家瞧瞧我以下的话在不在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