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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人士视同性恋为洪水猛兽,纳入《家暴条例》范围

来源:明报 编辑:吴志森 时间:2009-01-13 【投稿】 字体【

  看着电视直播立法会讨论《家庭暴力条例》,心里泛起一阵悲愤。发言的,大多数都是有宗教背景的人士。他们的教义,提倡包容、宽恕、扶助弱小、对抗压迫。他们最崇敬的神

  看着电视直播立法会讨论《家庭暴力条例》,心里泛起一阵悲愤。发言的,大多数都是有宗教背景的人士。他们的教义,提倡包容、宽恕、扶助弱小、对抗压迫。他们最崇敬的神祇,常站在性工作者、麻风病人、社会最低层最受歧视的人那边,恢复他们的健康,维护他们的尊严。为什么神祇的身体力行,落实到这帮人身上,会变得如此偏激?如此狰狞?同性恋犯了他们什么,会令他们痛恨得如此咬牙切齿,几乎把同性恋视为万恶之源,好像非要除之而后快不可?  《家庭暴力条例》的初衷究竟是什么?政府的文件讲得清清楚楚。刑事法律,可以处理任何暴力行为,但《家暴条例》的民事框架,是为「某类特定关系人士的特殊情况及需要,向他们提供额外的民事补救」,例如向法庭申请强制令,免受该关系中另一方骚扰等等。 《家暴条例》1986年制订时,只限于婚姻关系和同居男女,以及他们的未成年子女,后来逐步伸延至前配偶、前同居男女,再进一步延展至跟血缘有关的其他家庭成员,如婆媳、祖孙等。  异性恋破坏婚姻制度比同性恋严重  不论《家暴条例》的涵盖范围如何扩展,都离不开两类人士:亲密关系或血缘关系。由于这种亲密或血缘,令他们「存在特殊的权力互动,致使出现暴力风险」。如果这种状况出现在男女配偶、前配偶,男女同居者、前同居者身上,稍为有理性的人,都不会罔顾事实,否认这种事情同样会发生在同性恋同居者身上吧!但坚持把「家庭暴力」改为「家居暴力」的人士,却把有亲密关系的同性恋同居者,极其荒谬地等同业主与租客、雇主与外佣、长者屋同住的老人、大学宿舍的室友、笼屋板间房的住客……他们根本没有亲密或血缘关系,何来特殊的权力互动?即使出现暴力,性质也完全不同,目前的刑事法律已足够应付。把这些只住在同一屋檐的过客与有亲密关系的同性恋同居者混为一谈,目的只想混淆视听,淡化同性恋者免于暴力的迫切需要,终极目的,当然是否定同性恋者的存在。  宗教人士视同性恋为洪水猛兽,把同性恋同居者纳入《家暴条例》范围,他们说,会破坏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破坏中国传统文化,彻底破坏伦理关系。讽刺的是,上面的指控,异性恋所犯下的,显然比同性恋严重得多。而有识之士早已指出,中国传统并不排斥同性恋,请勿随意扭曲国粹。  台湾早将同性恋同居者纳入《家庭暴力防治法》的保障范围。大陆吉林省长春市,「考虑到家庭关系的实际发展趋向」,同性家庭受害者也同样受到家暴法规保障。香港这个自以为先进的社会,看到大陆和台湾对同性同居者的保护,能不感到汗颜吗?历史上,有不少人以神的名义压迫弱势者,慈爱的上帝啊!会宽恕他们吗?(注:本文原载于1月13日香港《明报》论坛版)  仅代表作者本人之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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