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彩虹看台 > 国际 > 正文

瑞士:两个妈妈不成行

来源:swissinfo.ch 编辑:心同编辑 时间:2011-05-11 【投稿】 字体【

  伊万的生身母亲是冯同卡纳,尽管他和妈妈、以及妈妈的女性伴侣莎布灵共同生活在一起,但他在法律上不能有两个母亲,瑞士联邦法院新近否决了莎布灵收养伊万的申请

  伊万的生身母亲是冯·卡纳,尽管他和妈妈、以及妈妈的女性伴侣莎布灵共同生活在一起,但他在法律上不能有两个母亲,瑞士联邦法院新近否决了莎布灵收养伊万的申请。  瑞士联邦法院出具的理由是,冯·卡纳与莎布灵在法律上形成伴侣关系只有4年,不足5年,所以依相关法律不予批准,但这到底是“依法行事”,还是对同性恋的歧视,一时间众说纷纭。  瑞士于2007年1月1日开始,允许同性恋登记结婚,随着这项法律的实施,结婚生子中的后一个问题“生子”便凸现出来。男同性恋家庭可否领养孩子?女同性恋家庭可否互相领养对方的亲生子?这是否会对孩子的成长造成影响?造成社会的混乱?  冯·卡纳和莎布灵  来自苏黎世的冯·卡纳(Maria von Känel)和莎布灵(Martina Scheibling)这对女同性恋伴侣在一起已经13年了,4年前,她们在瑞士婚姻登记处结为伴侣。渴望孩子的她们,在得到精子捐助后,分别生下了自己的孩子。如今冯·卡纳的亲生儿子也就是伊万(Iven)已经4岁了,莎布灵的亲生女儿斯纳(Sina)也已经2岁。  尽管一家4口生活在一起,但随着时间的流逝,忧虑也在冯·卡纳和莎布灵的心中滋生,那就是:如果她们中的一人发生意外,另一个不会自动获得非亲生子的抚养权。因此她们必须办理法律手续,收养对方的亲生子。  然而她们的尝试失败了,因为瑞士联邦法院于5月初驳回了她们的申请。法院并没有赋予这对同性恋者收养孩子的权利-即使被收养人是已和自己朝夕相处的儿童。  法律VS情理?  像冯·卡纳和莎布灵这样,父母双方至少有一方为同性恋、双性恋或跨性别人所组成的家庭,往往被称之为彩虹家庭。致力于为彩虹家庭争取社会及法律平等地位的瑞士彩虹家庭协会(Dachverband Regenbogenfamilien)对联邦法院的判决表示了异议。该协会认为,判决侵犯了儿童的基本权益,并对同性伴侣构成了歧视。  尽管现在冯·卡纳和莎布灵以及她们的一对儿女伊万和斯纳生活在一起,但如一方遭遇变故,另一方就可能丧失与其非亲生子女共同生活的权利。这对儿童的成长很不利,父母的权利也没有得到安全地保障。  但位于洛桑的联邦法院则表示,伴侣法明确规定,同性伴侣禁止领养儿童。此外,即使是由异性组成的家庭,也要等待婚龄达到5年之后,才可以收养对方的孩子。而在冯·卡纳和莎布灵申请领养对方亲生子时,其婚龄只有3年。不过莎布灵并不认可该理由,她尖锐地指出:瑞士2007年才允许同性恋结婚,在这之前注册,根本是不可能的。  该案的焦点其实主要集中在瑞士是否允许同性恋伴侣收养子女,尽管有人认为,如果瑞士废除禁止同性恋伴侣收养子女的法律,将标志着瑞士正在变得更开放、宽容。但瑞士自由民主党(FDP)的主席Fulvio Pelli则认为,无论社会开放到何种程度,孩子的幸福都是应该首先考虑到的:“被收养本身已让孩子置身于一个复杂的环境,不应让情况变得更复杂”。  法律之争  2008年,位于法国斯特拉斯堡的欧洲人权法庭曾就类似案件作出过相反的裁决:法国某护士学校45岁的女教师,在1998年时向法国有关机构申请领养孩子,并说明了自己的同性倾向以及正与另一名女性保持稳定关系。但法国有关机构拒绝了她的领养申请,并在拒绝理由中暗指申请人因为是同性恋者而不适合领养孩子。  这位女教师后来曾分别向法国的地方和上诉法庭提起诉讼,直至最终上诉到欧洲人权法庭。2008年1月22日,欧洲人权法庭就该女同性恋者被政府拒绝领养孩子的上诉案作出裁决,认为法国政府的做法违反了禁止歧视的相关人权文件。据媒体报道,这是首次有欧洲委员会的成员国在类似案件中败诉,这也成为欧洲各国同性恋者为争取领养权而拿出的有力法律武器。  39岁的冯·卡纳就表示:禁止同性伴侣收养孩子是一种歧视,“我们要看看这是否符合欧洲人权法庭的人权规定”。此外,她还要继续等待,5年一过,该判决的主判原因就会失效,届时她将再次提出申请。(宋婷, 瑞士资讯swissinfo.ch,2011年5月10日)

    无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