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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同性婚姻立法伦理、法律、宗教“一个都不能少”

来源:网易 编辑:心同编辑 时间:2011-02-22 【投稿】 字体【


日前,国内知名社会学家李银河,就其对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倡导发表意见,甚至主张如果有了同性婚姻,能救很多人的命。对于保护同性恋自由,我们不

观点2:同性婚姻合法化是只与同性恋有关的问题

讨论2:同性婚姻合法化可能让婚姻内涵无限扩大,影响远超同性恋群体

同性婚姻合法化可能对婚姻制度的冲击,还表现在它可能引发的“多米诺骨牌效应”(“雪崩效应”),一旦同性婚姻被合法化,下一步可能引发“多边婚姻”、“人兽婚姻”的合法化等议题。当著名同性恋运动领袖施帕尔曼被问及同性婚姻后下一个争取目标时,他曾明确回答:“争取三个人结婚的可能”;1972年,美国两百多个同性恋组织曾经将废除性行为的所有年龄和人数的限制作为自己的“共同纲领”,而其中的“北美男人男孩恋协会”(NAMBLA)更曾有组织地争取恋童合法化。

之所以对任何一种新的婚姻形式持谨慎态度,是因为它随时可能引发制度性的影响。2008年,澳大利亚一对父女走上电视公开了两人相恋并生下两个小孩的过程,并表示“我们是作为成年人自愿建立这种关系的,我们现在只想得到一点尊敬和理解。”当地法院后来判决两人乱伦有罪,并受警方监视,禁止两人再发生性关系。如果法律认可了同性恋婚姻,那么,重婚权利、多配偶权利和通奸权利是否也应被认可?而这是否意味着对文明底线的挑战?

观点3:不允许同性婚姻合法化是反人权的行为

讨论3:同性婚姻未被世界主流纳入人权范畴,亦非“人权发展潮流”

同性恋婚姻倡导者认为,婚姻权也是人权,反对同性恋婚姻合法化是“主流文化对小众文化的专制,是反人权的”。这种观点很鲜明,但未免是对这一问题的简单化解读。事实上,世界最主要的三个人权公约(《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暨文化权利国际公约》)都未承认同性婚姻合法化, 却明确指明婚姻属于成年男女、而不是同性。

此外,对于“同性婚姻是人权发展的潮流”的断言,也还为时尚早。2001年,荷兰成为了世界上第一个实现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国家,迄今为止也只有短短的8年,目前世界上也只有比利时、加拿大、西班牙、瑞士、挪威等少数几个国家以及美国的五个州通过了同性婚姻合法化。尽管同性恋运动搞得很热闹,但是承认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国家还是只有寥寥数个,在相当开放的美国,90%的州都不承认同性婚姻,最高法院也持否定态度。

观点4:不允许同性婚姻合法化是“异性恋霸权”

讨论4:与由父母组成的家庭相比,同性家庭有潜在不稳定性

正如单亲家庭曾经引起过人们的注意一样,同性家庭中的儿童在缺乏父爱或母爱的家庭中成长是否会出现问题,也是美国等国家就同性恋婚姻立法时所考虑的重要议题。实际上,在承认同性婚姻的国家和地区,已有一些同性恋婚姻相对于异性恋婚姻的负面因素引起研究者的注意。同性父母收养孩子的问题,正越来越引起重视,有调查显示,同性父母收养的孩子中29%受过性侵犯,异性父母的相应数字只是0.6%。

观点5:中国没有宗教因素束缚,更应率先实现同性恋婚姻合法化

讨论5:同性恋婚姻合法化,恰恰需要宗教约束来“兜底”

性学家李银河曾提出,中国文化与西方文化相比,在对待同性婚姻这样的问题上,有着历史和文化的优势。主要优势之一,体现在中国社会不存在一些宗教因素来限制同性婚姻。其实,这很可能并非中国之福。西方社会的基督教传统从几千年前一直延续到现在,至今仍是社会的核心价值。西方社会在面临同性婚姻这样的创新诉求和冲击时,还有健全的传统保守力量制衡它,正如前面所谈到,这种制衡很多时候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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